为进一步抓好学风建设,规范自习管理,特制定《自习纪律检查标准》。
自习纪律检查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,其标准如下:
A:1、自习无缺勤的学生。
2、学生在自己座位上学习、做作业或复习功课,无学生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。
B:1、教室基本安静,不安静学习的学生在3-5人。
2、无玩手机、听MP3或干扰他人自习现象。
C:1、教室不安静,不安静学习的学生在6-10人。
2、有下做位走动,干扰其他学生学习的现象。
D:1、多数学生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。
2、教室内嘈杂声较大。
教务处
2008年2月16日